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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节约用水中心关于下达2021年度用水计划总量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12-11   信息来源:jsbgly
  • 许昌市节约用水中心关于

    下达2021年度用水计划总量的通知

     

    各取用水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节水优先方针,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持续推进我市“国家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河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许昌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节约用水中心依据河南省地方标准《工业与城镇生活用水定额》(DB41/385-2020),结合各取用水单位《2021年度用水计划建议表》中基本用水情况、年度用水计划量建议及年度实际用水量平均值,并依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了2021年度各取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总量。报请市水利局批准,现予下达,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取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总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下达,不得擅自变更;用水计划指标应当分解落实到主要用水部门,生产、生活用水应当独立计量核算。

    二、各取用水单位要严格执行年度用水计划,将下达的2021年度用水计划总量依据本单位生产、生活、经营等情况按照用水用途自行分配,并于2021116日前将《2021年度月用水计划备案表》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市节约用水中心。

    三、各取用水单位的《2021年度月用水计划备案表》填报不符合要求、未按时报送的,市节约用水中心将对批准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总量按12个月平均分配后进行备案。

    四、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744号)的规定,对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批准年度用水计划的部分加倍征收水资源税、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用水计划的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五、按照《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许昌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许发改价管〔2019181号)的规定,对当年超过用水定额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0.5倍、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的水量加价1倍。

    联系电话:0374-6061868   

        址:八一东路37992106房间

     

                 2020年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