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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节约用水中心关于下达2022年度用水定额(计划)总量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12-15   信息来源:jsbgly

  • 各取用水单位:
        为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保护水资源,强化用水总量控制,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可持续利用,适应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河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河南省地方标准《工业与城镇生活用水定额》(DB41/385-2020),结合各取用水单位《2022年度用水计划建议表》中基本用水情况、年度用水计划量建议及年度实际用水量平均值,并依据全市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了2022年度各取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定额(计划)总量。经报请市水利局批准,现予下达,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取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定额(计划)总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下达,不得擅自变更;用水定额(计划)总量应当分解落实到主要用水部门,生产、生活用水应当独立计量核算。
        二、各取用水单位要严格执行年度用水定额(计划)总量,将下达的2022年度用水定额(计划)总量依据本单位生产、生活、经营等情况按照用水用途自行分配,并于2022年1月15日前将《2022年度月用水计划备案表》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市节约用水中心。
        三、各取用水单位的《2022年度月用水计划备案表》填报不符合要求、未按时报送的,市节约用水中心将对批准下达的用水定额(计划)总量按12个月平均分配后进行备案。
        四、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7〕44号)的规定,对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批准年度用水计划的部分加倍征收水资源税,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用水计划的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五、按照《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许昌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许发改价管〔2019〕181号)的规定,对当年超过用水定额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0.5倍、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的水量加价1倍。


        联系电话:0374-6061868  6061816
         地    址:八一东路水利大楼2106房间


               2021年12月15日